步偉中在明知對方系空殼“皮包公司”的情況下,授意對方修改財務報表,違規(guī)放貸1000萬元。
日前,湖州銀行支行長步偉中違規(guī)放貸的刑事判決書在網上公布。公訴機關于2017年9月對該案提起公訴,歷經三次開庭后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人步偉中,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海寧市,漢族,大學文化,原湖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海寧支行行長,住海寧市。因本案,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海寧市看守所。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步偉中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合計1000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造成損失1000萬元,應當以違法發(fā)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黃某(已判刑)因資金緊張,在其經營的海寧市冬歐時裝已向湖州銀行嘉興海寧支行貸款300萬元的情況下,與時任湖州銀行海寧支行行長的步偉中商議,由黃某以其控制的其他企業(yè)向湖州銀行申請貸款,以獲取流動資金。
后黃某以其實際控制,且基本無實際經營的海寧市高麥皮業(yè)有限公司、海寧貝朗皮具有限公司的名義,采用虛構貿易合同的方式向湖州銀行嘉興海寧支行申請貸款。
步偉中遂安排湖州銀行工作人員與黃某安排的財務人員對接,按照銀行方的要求更改財務報表數(shù)據,以滿足銀行授信額度的要求。通過上述“皮包公司”貸款共計1000萬元,所貸款項均被黃某用于償還債務。
法院認為,被告人步偉中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共計1000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據此,依法判決步偉中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