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萬新能源車主即將迎來自己的新能源車專屬保險。8月5日,記者從中國保險行業(yè)協會獲悉,保險業(yè)協會日前正式公布《中國保險行業(yè)協會新能源汽車商業(yè)保險專屬條款(2021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專屬條款》)和《中國保險行業(yè)協會新能源汽車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示范條款(2021版行業(yè)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示范條款》)。
整體來看,此次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與示范條款的出爐,對于新能源車的保障范圍進一步擴大,起火燃燒被特意注明在新能源汽車“意外事故”定義之中,且不僅車本身可保,電網、充電樁等“車外之物”亦可保,使得保障更加完善和全面;而至于保費將增高還是降低,業(yè)內人士認為,有待后續(xù)規(guī)定出爐后進一步觀察。
保障范圍擴大
在業(yè)內人士看來,此次《專屬條款》最大的亮點在于保障范圍的擴大,除了保車身,還保“三電”,亦即電驅動、電池和電控。
具體而言,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造成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車身;電池及儲能系統(tǒng)、電機及驅動系統(tǒng)、其他控制系統(tǒng);其他所有出廠時的設備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梳理發(fā)現,在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新能源汽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三大主險方面,此次《專屬條款》明確了新能源車使用過程包括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yè)。而對于意外事故的定義,相較傳統(tǒng)的機動車商車險則包含了起火燃燒的情況。
“新能源車最大的成本就是電池,電池容易自燃。”對于這樣的規(guī)定,業(yè)內人士如是表示。實際上,2020年車險綜合改革后,燃油車車損險保障范圍也包括起火燃燒,而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則指出,這次新能源車的車損險專門指明保障起火燃燒情況,或許是因為新能源車的動力主要來源于電池,自燃風險更高。
不過,業(yè)內人士認為,與傳統(tǒng)的燃油車保險相比,此次新能源車專屬車險最大的區(qū)別,就是增加了6個新能源車特有的附加險,即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附加智能輔助駕駛軟件損失補償險、附加火災事故限額翻倍險、附加新能源汽車增值服務特約條款。
與此同時,傳統(tǒng)燃油汽車附加險項目中的“附加發(fā)動機進水損壞除外特約條款”在《示范條款》中被刪去,業(yè)內人士認為這更貼合新能源汽車的動力系統(tǒng)特征。
為何外部電網、充電樁這類“車外之物”也在新能源車險保障范圍之內?有業(yè)內人士表示,新能源汽車充電存在風險,電樁與新能源汽車是一體的,亦是車主資產的一部分。
“由于這些外部設備與新能源車關系密切,屬于新能源車特有關聯設備,其一旦受損會直接影響到新能源車的正常使用,因此將其列入新能源車附加險有利于為新能源車主提供更全面的風險保障。”李文中如是表示。
保費怎么辦
若新規(guī)落地,新能源車主將迎來哪些利好?業(yè)內人士認為,最大的好處就是新能源車專屬保險能夠為新能源車提供更全面的風險保障,明確了車損險的保障范圍,避免了實踐中的一些爭議。
而關于新能源車的車主如何選購險種,李文中表示,相對于傳統(tǒng)燃油車保險,新能源車車主在選擇車險時主要差異在于是否要選擇6個特有附加險,他認為這需要根據車主的實際保障需求選擇。
“如果所在地電力系統(tǒng)的電壓不夠穩(wěn)定,就需要考慮投保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如果充電樁是車主私有的,那么就可以考慮選擇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和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李文中舉例解釋道。
新能源車險保費將會升高還是降低?對此,業(yè)內眾說紛紜,并表示需要相應條款進一步更新后方可了解。
今年4月,銀保監(jiān)會財產險部負責人曾在例行發(fā)布會上表示,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因為新能源車在車身結構、動力系統(tǒng)、使用場景、維修保養(yǎng)等方面較傳統(tǒng)汽車存在較大區(qū)別,其風險特征和事故原因也呈現一定特殊性。目前,新能源車受總體保有量小、車型迭代快、產業(yè)化時間短、潛在風險未完全顯現等因素影響,行業(yè)掌握的新能源車的承保理賠數據有限,影響了對于新能源車險風險保費的測算。
有業(yè)內人士指出,近年新能源汽車與普通燃油車價格差距逐漸減小,出險率更高,保費價格更高,此次新規(guī)醞釀是否會導致費率上漲,還需看具體的定價條款。而李文中則認為,新能源車的保費不會有大的變化。
“當前消費者普遍反映新能源車保險太貴,因此沒有大的上漲空間;相比燃油車,新能源車的風險,尤其是電池風險較大,因此下降也沒有大的可能。”李文中如是解釋。
同時李文中提示消費者稱,目前新能源車險針對的是普通客運與貨運車輛,并不適用掛車與特種車輛。此外,對于《專屬條款》的改進與完善,他提出,目前的新能源車保險條款不包括混合動力汽車,那么附加的“車輛安全特約檢測條款”中恐怕應該刪除有關發(fā)動機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