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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網時刻新聞7月7日訊(通訊員 譚美)7月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fā)布《株洲市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出租土地收益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出租過程中的收益金、出讓金計收標準及辦理程序進行了規(guī)定。
辦法明確,準允轉讓的國有劃撥土地上房改房、集資建房、安置房、個人自建房以及其他經政府批準土地可保留劃撥性質的住房辦理轉移登記的,按照契稅計稅依據的1%繳納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權性質仍保留為劃撥。
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的土地收益金按照年租金總額的2%繳納,土地收益金自租賃行為發(fā)生起次月計算,按年計征(不足1年的按實際租賃月計算)。
準允轉讓的經濟適用房、產權共有的廉租住房、國有劃撥地上個人名下單位自管產、商品房等辦理轉移登記取得完全產權的,住宅用途按照契稅計稅依據的10%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為出讓。
國有劃撥土地上個人名下商業(yè)用途房屋已取得不動產權證(含土地、房屋產權證兩證齊全)進行轉讓的,按照契稅計稅依據的12%×剩余年期修正系數計算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為出讓。
辦法還對歷史形成的已完成房屋產權登記,但未辦理相應土地產權等情形的辦理進行了具體規(guī)定。并明確土地收益由稅務部門負責執(zhí)收。
辦法自2023年7月5日起施行。適用于株洲市城區(qū)范圍,各縣市可參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