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確審理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維護公平競爭秩序,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兑庖姼濉饭?4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實踐中產生的一些問題作出解釋。
不允許“擅自使用他人名稱”
《意見稿》第十一條指出,經營者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主張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意見稿》第十二條規(guī)定,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包括誤認為與他人具有商業(yè)聯合、許可使用、商業(yè)冠名、廣告代言等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值得注意的是,8月19日,國家知識產權總局發(fā)布公告稱,“楊倩”“陳夢”“全紅嬋”等109件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
公告指出,個別企業(yè)和自然人把“楊倩”“陳夢”“全紅嬋”等奧運健兒姓名和“杏哥”“添神”等相關特定指代含義的熱詞進行惡意搶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以攫取或不正當利用他人市場聲譽,侵害他人姓名權及其合法權益,已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造成誤解才算虛假宣傳
對于經營者的虛假宣傳行為,《意見稿》第十七條指出,經營者在商業(yè)宣傳過程中,提供不真實的商品相關信息,欺騙、誤導相關公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虛假的商業(yè)宣傳。
但《意見稿》同時強調,商業(yè)宣傳的內容雖然缺乏真實性,但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當事人主張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虛假的商業(yè)宣傳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對于虛假宣傳的具體行為,《意見稿》第十八條指出,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一是對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二是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作為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的;三是使用歧義性語言進行商業(yè)宣傳的;四是其他足以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行為。
以明顯的夸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于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行為。
《意見稿》也提醒,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fā)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強制進行目標跳轉”如何界定
《意見稿》第二十二條明確,未經其他經營者和用戶同意而直接發(fā)生的目標跳轉,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對于僅插入鏈接,目標跳轉由用戶主動觸發(fā)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插入鏈接的具體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對用戶利益和其他經營者利益的影響等因素,認定該行為是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