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河北省某交警大隊協(xié)勤人員王旭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由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判,被告人王旭光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旭光于1999年4月到河北省某交警大隊任職協(xié)勤人員。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王旭光伙同在同一中隊任職的協(xié)勤人員魏某、馬某(另案處理)在辦公地點內,使用數(shù)字證書或其他正式民警的賬號、密碼登陸公安綜合管理平臺,通過該平臺網(wǎng)上查詢車輛檔案信息、駕駛員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并通過微信聯(lián)系、出售給他人,獲得的贓款通過微信提現(xiàn),共分八筆提取到王旭光的個人銀行卡內,再由王旭光分發(fā)給魏某和馬某,三人違法所得共計約人民幣7萬元。庭審中,檢察機關依法出示了證人證言、書證等相關證據(jù),控辯雙方對證據(jù)進行了當庭質證,被告人王旭光及其辯護人充分發(fā)表了辯護意見。被告人王旭光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并通過其近親屬向法庭退回了贓款。法庭在休庭合議后,進行了當庭宣判。
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王旭光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二、追繳被告人王旭光非法所得人民幣七萬元。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判決后,被告人王旭光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