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福建省高級法院在南平建陽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繆新華故意殺人,繆德樹、繆新容、繆新光、繆進加包庇再審案,依法撤銷原判決,宣告5名被告人無罪。
2003年4月6日,福建寧德發(fā)生一起殺人案件。被告人繆新華與被害人楊某曾系戀人,后各自成家。2003年4月6日中午,繆新華到楊某母親住所找楊某的兄長楊某某,下午2時,繆新華遇見楊某,雙方短暫交談后各自離開。當晚9時許,楊某從其母親住所外出后失蹤,其隨身佩戴首飾,并攜帶電話本、鑰匙。同月19日,在柘榮縣城郊鄉(xiāng)一廢舊房子發(fā)現(xiàn)尸塊,經(jīng)被害人親屬辨認并經(jīng)相關(guān)鑒定,確認死者系楊某。
案發(fā)后,繆新華被認定為殺害楊某的犯罪嫌疑人,繆德樹等4人被認定為幫助分尸、毀滅證據(jù)。2005年8月,寧德市中級法院認定被告人繆新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繆德樹等4名被告人犯包庇罪,分別判處8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2006年4月,福建省高級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繆新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維持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各原審被告人以未實施殺人、包庇犯罪,原判錯誤為由,向福建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2017年7月,福建省高級法院做出再審決定,于2017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福建省高級法院再審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繆新華殺害被害人楊某,并伙同原審被告人繆德樹、繆新容、繆新光、繆進加分尸、拋尸的事實缺乏客觀性證據(jù)證實,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之間、前后之間,有罪供述與現(xiàn)場勘查筆錄之間均存在無法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點,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證據(jù)的佐證,且其他定案證據(jù)亦存疑。故原判認定繆新華犯故意殺人罪,繆德樹、繆新容、繆新光、繆進加犯包庇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五原審被告人有罪,依法應(yīng)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