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資轉賬憑證,一名與公司產生勞務糾紛的當事人當庭否認用人單位曾向其支付工資,主張憑證上的賬號不是其本人的,哪怕在法官釋明虛假陳述需承擔不利后果后,仍堅決否認。
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在得到銀行回函確認的情況下,認定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進行虛假陳述,屬于偽造重要證據,妨礙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最后對這名當事人處以1.5萬元罰款。
2016年9月,杜某到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訴,稱其于2015年7月4日入職鳳崗鎮(zhèn)某模具公司,3個月后被公司辭退,該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向其結算工資、不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等,因此要求該公司向其支付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雇的經濟補償金、未購買失業(yè)保險的補償金等共計164856.31元。
2017年7月27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開庭審理。庭審時,作為被告方的模具公司表示,杜某的實際入廠時間是2015年9月1日,此前并沒有在該公司上班,入廠申請表是其偽造的。因杜某做錯五金件,造成公司損失,試用期不合格,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將其辭退,并向其支付了9月份的工資3479元。對此,模具公司還提供了一份銀行出具的《業(yè)務憑證》為證。
對于該憑證,杜某當庭表示不予確認,并否認模具公司曾向其支付工資,主張全國同名同姓之人很多。庭后,法院發(fā)函前往賬戶開戶行進行調查核對。銀行回函顯示,該賬號開戶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均與杜某的一致。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為,杜某作出虛假陳述,應當予以從重處罰。